合法结婚,拟生育第一、二个子女的夫妻。
1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户口簿(户籍证明)复印件与原件;
2、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
3、经所在单位或村(居)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《再生育审批表》等基础材料
4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
1、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,应当持相关证件,向拟落户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。
2、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。对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,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。
3、市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告知当事人;不予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大庆市学苑派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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